(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薛子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