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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吴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轹,吴成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001号原告谢轹,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汝芬(原告之母),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成斌,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所在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0815216-X。负责人卢建军,总经理。原告谢轹与被告吴成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就争议事项已和解的事实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轹负担。审判员  王天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