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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彪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种丽娜人身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种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王彪,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南郭路三号内2户。委托代理人: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祥峪沟村。经营者王保利,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业主,住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祥峪沟村龙窝子**号。委托代理人:孟卫军,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种丽娜,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会医院脊柱微创科护士,住西安市明光路热力公司家属院13号三单元603号。原告王彪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以下简称“渔鹰户外”)、被告种丽娜人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潇、刘霄峰,被告渔鹰户外经营者王保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卫军、被告种丽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彪诉称,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单位同事共同至被告王保利个体经营的渔鹰户外,在该俱乐部教练带领下进行“真人CS枪战游戏”。在游戏过程中,由于该俱乐部未提供恰当的游戏器具、游戏环境及培训、告知义务,致使原告被被告种丽娜射出的气枪子弹从护具侧方击中右眼。被同事及俱乐部教练急送至西安市第四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角膜贯通伤、虹膜脱出、晶状体脱位、右眼眶内异物”,后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等地治疗。2014年9月30日,原告右眼伤情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王保利所经营的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作为拓展训练组织单位,在业务经营中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告种丽娜对原告造成了伤害。故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91.67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13953.33元、交通费1306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住宿费1908元、伤残赔偿金97464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205733.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渔鹰户外辩称,原告受伤为第三人行为而造成的,而非被告王保利或其工作人员所为,且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受伤后其所佩戴的面罩是完好的,根据当时所站立的方位和彩弹飞行原理,彩弹不可能从正前部绕过面罩打入原告的右眼,唯一的可能是原告违反游戏规则私自打开面罩;被告经营的俱乐部具有工商和体育局许可文件,不存在没有资质的情况。因此,其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依法由原告与第三人根据过错原则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并请求返还之前垫付的21000元。被告种丽娜辩称,当时打枪的时候是其和王宇渊共同打的,不能确定这个子弹由其发出;在游戏中,其是根据游戏规则进行的,没有违反游戏规则,并无过错;玩游戏是正常的消费,总共二十多个人,根据民法通则两人以上共同行为造成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其是无责的,没有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结合现场勘查,2014年4月26日,原告王彪与其所在的红会医院脊柱微创科的同事,包括被告种丽娜,昌震、常虹、王宇渊、贺茜等13人共同至王保利经营的渔鹰户外玩“真人CS枪战游戏”。进入渔鹰户外接待大厅后,渔鹰户外的工作人员向其配发了防护服、带有护目镜的头盔、彩弹发射器和子弹。渔鹰户外接待大厅墙壁上悬挂有“注意事项”、“游戏规则”、“基地管理细则”等红色标识牌,但其工作人员并未向游戏者着重提示。游戏开始前,被告渔鹰户外的教练对游戏规则进行了讲解,即该游戏为在场地范围内开枪射击其他人,子弹为直径约为1.5厘米的彩弹,游戏者头盔上中一枪或者身上中两枪即为阵亡,要自动退出比赛;游戏开始后任何人不能摘掉护具或者面具;在游戏中,若发现有人摘掉护具或者面具就不能再向其开枪;如果装备出现问题,举起发射器,停止射击,等等。做了游戏示范、检查装备后,王彪等人进入游戏场地进行游戏。该场地为一西北高、东南低的山坡。在教练的安排下,与已经在场地内游戏的其他人组队进行了约2个小时的对抗游戏,后其他人撤出,由于王彪13人还剩有子弹,在教练的安排下,进行“一对一”对打。先是王彪对战种丽娜、王宇渊。王彪在位于西北方向的场地山坡上方的一个“战壕”,种丽娜和王宇渊位于东南方向的山坡下方一个“战壕”,双方距离约20米。朱金文、张鹏飞、李莎莎、齐丹等在王彪身后,昌震、贺茜、余文馨等人在种丽娜和王宇渊身后,休息观看,周围再无其他人。对打过程中,王宇渊由于发射器出现问题无法发射,持枪走向站立于自己右后方的昌震寻求帮助,对面的王彪头向左偏转瞄向王宇渊,瞄准过程突然从跨步姿势蹲下,站立于后方的朱金文跑上前去,掀开王彪护具的面罩,发现其右眼受伤流血,右眼镜片破碎,彩弹的内部的乳白色液体在右眼部位。王彪的面罩护具完好无损。种丽娜背后的贺茜和王宇渊听见种丽娜在王彪蹲下前喊“打中了、打中了”。后王彪被同事及渔鹰户外的教练急送至西安市第四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角膜贯通伤、虹膜脱出、晶状体脱位、右眼眶内异物”,后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等地治疗。原告王彪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中心2014年10月25日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彪的伤残等级应属九级。对该鉴定意见,二被告均持异议。为治疗眼伤,王彪在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北京爱尔眼科医院共住院15天,花费住院费和门诊治疗费、自购药品费共计16291.67元,交通费和住宿费5000元,西安市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8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1395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伤残赔偿金97464元,后续治疗费用50000元,对上述费用,被告渔鹰户外和种丽娜除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不认可外,其余均无异议。关于误工费,后原告提供了其所在单位红会医院脊柱外科微创病区的证明,证明王彪因为此次事故受伤外出就医致使2014年5月和6月停发绩效工资共计9975元,并经该院财务室证明属实。被告渔鹰户外认可该证据,被告种丽娜认为该证据没有财务科负责人员的签字,不认可。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王彪为城镇户口,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即24366(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乘以20%,应为97464元。二被告对此不认可。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预估为50000元。二被告不认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申请,我院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鉴定:1、原告王彪的伤残等级;2、发生于2014年4月26日的彩弹射伤事故对王彪伤残等级的比例;3.王彪眼伤的后续治疗费用。该中心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彪2014年4月26日右眼损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2、发生于2014年4月26日的彩弹射伤右眼事故对王彪的伤残等级(九级)比例为100%。3、王彪右眼行右眼虹膜根部离断修复术、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续医疗费用评定为约需人民币贰万元左右,或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王彪行角膜移植手术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约需人民币叁万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原、被告对此鉴定均无异议。另查,游戏前双方商定按照游戏人数和购买的彩弹数量计算费用,因发生受伤事故,渔鹰户外未收取游戏费用,且其共垫付了王彪医药费21000元。渔鹰户外成立于2013年6月30日,其《西安市体育经营备案证》经营项目为“户外拓展”,经营者王保利,事故发生后已停止经营。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虽被告种丽娜否认射中原告王彪的彩弹由其使用的发射器发出,主张也可能是其他游戏者发射的。但是,从现场勘查和多位证人的证言可知,王彪眼睛被射伤的时刻,只有王宇渊、种丽娜和其对战,该13人中的其他人均在休息观战,未使用枪支,且周围再无其他人游戏。多名证人证实,王彪受伤之前王宇渊因发射器故障而离开战壕转身向身后走去,与昌震等查看故障,因此,可排除射伤王彪的彩弹由王宇渊或者其他人发出。虽二被告主张根据当时游戏者的站立位置和彩弹飞行原理,彩弹不可能从王彪正面射出绕过面罩而射中王彪的右眼,从而认定王彪受伤的原因为其自行违反游戏规则打开面罩,但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且庭审中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中均无其他人证实王彪自行摘下面罩,对二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王彪在带着面罩的情况下彩弹如何会射中其右眼,经查看实物,被告渔鹰户外提供的头盔并非全封闭式,在左右两侧和下部留有缝隙,一是有可能在王彪转头的时候从头盔侧部的缝隙进入头盔内部击中其右眼,二是经查阅类似事例,彩弹有可能击中地面后反弹,从头盔下部的缝隙进入头盔内部击中其右眼。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射伤王彪的彩弹由被告种丽娜的发射器发出。考虑到当时为游戏状态,游戏的内容即为开枪射击他人,双方均为自愿参加游戏,且两人距离20米,护具齐全,均未违背游戏规则;作为一个游戏的普通参与者,被告种丽娜按照游戏规则开枪射击,不存在过错,但其行为与王彪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行为。原告王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此种拓展类竞技游戏,其明知此游戏的内容为开枪互相射击,对在户外场合器械安全性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进行游戏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也应有一定的自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原告王彪承担30%的责任、被告种丽娜承担40%的责任为宜。作为此项游戏的经营者渔鹰户外,在游戏开始前虽进行了游戏讲解、示范和培训,但对游戏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提示不够,且其提供的头盔并非全封闭,在左右两侧和下部留有缝隙,存在彩弹通过缝隙进入内部致人伤害的可能,其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打开面罩,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原告王彪受伤承担30%的责任为宜。王彪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住院费和门诊治疗、自购药品费16291.67元,交通费和住宿费5000元,西安市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8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二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了红会医院脊柱外科微创病区的证明,证明其因为此次事故受伤外出就医致使2014年5月和6月停发绩效工资共计9975元,虽被告种丽娜认为该证据没有财务科负责人员的签字而不予认可,但该证明有财务科的盖章,能证明原告王彪因受伤误工而造成收入受损9975元;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王彪为城镇户口,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即24366(2014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乘以20%,为97464元,计算正确;关于后续治疗费,应根据《鉴定意见书》按照50000元计算。以上赔付费用共计181780.7元,被告渔鹰户外按照30%的责任赔付为54534.2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21000元,还应支付33534.2元;被告种丽娜按照40%的责任赔付为72712.3元。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鉴于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右眼九级伤残,对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和作为医生职业的影响,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为宜,由被告渔鹰户外和被告种丽娜均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彪支付36034.2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33534.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元);二、被告种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彪支付75212.3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72712.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600元(原告王彪已预交8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已预交900元,被告种丽娜已预交900元),由原告王彪负担2018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渔鹰户外运动俱乐部负担2045元,被告种丽娜负担29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健审判员  张鹏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