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与郭元胜、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郭元胜,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刚,行长。被执行人郭元胜。被执行人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法定代表人张业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诉郭元胜、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80301.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