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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与郭元胜、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郭元胜,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刚,行长。被执行人郭元胜。被执行人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法定代表人张业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诉郭元胜、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80301.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