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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新朋、王桂真、贾电彬、顾美荣、陈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刘现鑫,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贾新朋,男,汉族,1964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王桂真,女,汉族,1964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电彬,男,汉族,1963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顾美荣,女,汉族,1962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平,女,汉族,1972年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项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新朋、王桂真、贾电彬、顾美荣、陈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新朋、王桂真、贾电彬、顾美荣、陈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新朋、王桂真、贾电彬、顾美荣、陈平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