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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弓玉如与安平县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玉如,安平县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行初字第72号原告弓玉如,女��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衡水市安平县。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福杰,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安平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慧,市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晓阳,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玉如诉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弓玉如以已与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就此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弓玉如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弓玉如担负。审判长  孙晓燕审判员  张竞择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