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弓玉如与安平县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玉如,安平县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行初字第72号原告弓玉如,女��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衡水市安平县。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福杰,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安平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慧,市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晓阳,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玉如诉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弓玉如以已与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就此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弓玉如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弓玉如担负。审判长 孙晓燕审判员 张竞择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