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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飞、付莲茜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莲茜,王小飞,袁玉辉,李臣奎,吴光波,党辛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终字第17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莲茜。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小飞。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玉辉。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臣奎。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光波。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党辛波。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飞、付莲茜、袁玉辉、李臣奎、吴光波、党辛波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09日作出(2015)钟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莲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付莲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莲茜、原审被告人王小飞、袁玉辉、李臣奎、吴光波、党辛波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王小飞、袁玉辉、吴光波、党辛波、李臣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付莲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莲茜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跃进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沈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