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阎世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阎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东刑执字第01110号 罪犯阎世福,男,50岁(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 2008年6月5日本院(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崇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阎世福有期徒刑十年。后罪犯阎世福提起上诉,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中,因罪犯阎世福患有严重疾病,原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08年11月17日决定对罪犯阎世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决定对其继续监外执行一年。现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以罪犯阎世福仍患有严重疾病未愈为由,建议对罪犯阎世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附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开具的鉴定意见书。 经查,罪犯阎世福确系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I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2型糖尿病;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颅内肿瘤,神经鞘瘤;脂肪肝,慢性乙型肝炎等症,符合暂不收监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阎世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