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康寿与柳华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寿,柳华英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周康寿,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勇敢,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青,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华英,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东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康寿与被告柳华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周康寿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