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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淄博科菱磨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科菱磨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39号凯瑞碧园A1沿街房***室。被执行人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号。本院执行的淄博科菱磨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芜湖市东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