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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卫连与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连,孙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杨卫连。被告孙光明。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原告杨卫连与被告孙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光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其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4年10下旬,被告为给自己井场的职工支付工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年11月14日、12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给被告汇款,共计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系战友。2014年10月26日,被告以给其井场工人支付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5%,到期不还则加息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4年11月14日,被告以给其看井农户小孩支付医疗费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给被告汇款1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分两次给被告汇款共计10000元。被告所借此20000元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第一笔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亦未支付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被告签名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据信银行凭证向被告主张权利,合理合法,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卫连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孙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敬向琼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成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