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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