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毕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景超,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王某甲及毕某某的辩护人张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犯罪1、2015年1月,被告人毕某某通过一个叫张旭的人取得冰毒后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2月至3月,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花园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将冰毒0.7克贩卖给为赵某甲代买冰毒的李某甲,冰毒被赵某甲等人吸食掉。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将冰毒0.7克贩卖给为赵某甲代买冰毒的李某甲,冰毒被赵某甲等人吸食掉。3、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小区将冰毒2.1克贩卖给为赵某甲代买冰毒的李某甲,冰毒被赵某甲等人吸食掉。综上,被告人毕某某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犯罪毒品数量为3.5克。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告人毕某某取得冰毒后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3月22日,毕某某与朋友王某乙约定,毕某某将剩余的毒品送给王某乙,王某乙表示同意。2015年3月23日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花园小区被抓获,并当场在毕某某处扣押冰毒15.05克。经检验鉴定:被扣押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光大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家中,容留朋友赵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将王某甲购买的毒品吸食掉。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光大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家中,容留朋友赵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将王某甲购买的毒品吸食掉。3、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光大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家中,容留朋友赵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将王某甲购买的毒品吸食掉。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计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次。经侦查,被告人毕某某、王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有异议。考虑毕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恳请法院对毕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1、2015年1月,被告人毕某某通过一个叫张旭的人取得冰毒后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2月至3月,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花园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将冰毒0.7克贩卖给为赵某甲代买冰毒的李某甲,冰毒被赵某甲等人吸食掉。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将冰毒0.7克贩卖给为赵某甲代买冰毒的李某甲,冰毒被赵某甲等人吸食掉。3、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小区将冰毒2.1克贩卖给为赵某甲代买冰毒的李某甲,冰毒被赵某甲等人吸食掉。经质证后确认,被告人毕某某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犯罪毒品数量为3.5克。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告人毕某某取得冰毒后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3月22日,毕某某与朋友王某乙约定,毕某某将剩余的毒品送给王某乙,王某乙表示同意。2015年3月23日毕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明悦花园小区被抓获,并当场在毕某某处扣押冰毒15.05克。经质证后确认,被扣押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光大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家中,容留朋友赵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将王某甲购买的毒品吸食掉。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光大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家中,容留朋友赵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将王某甲购买的毒品吸食掉。3、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光大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家中,容留朋友赵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将王某甲购买的毒品吸食掉。经质证后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共计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次。被告人毕某某、王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李某甲、赵某甲、王某乙、赵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4、尿液检测报告;5、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7、被告人毕某某、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毕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毕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处罚。毕某某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德彬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彦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