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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凯与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1316号申请人:张凯。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军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