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刚与被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328号原告:李志刚,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街X号,芮城县X在职员工。被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芮城县永乐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男,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莉审判员 周晔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