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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祖铬与河北鸿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付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48号申请人:黄祖铬,农民。市高新区钻石花园。被申请人:河北鸿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付进,个体。被申请人:梁永祥,个体。申请人黄祖铬申请执行河北鸿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付进、梁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张商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祖铬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2014)张商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