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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9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加森,任行长。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称:借款人王某于2013年4月2日在我行借款一笔,借款金额45000元,到期日期2015年4月5日,现已逾期。被申请人王某某为该笔贷款担保人。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要,借款人王某及担保人王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言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