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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黄金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峰、毛丹东,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109号。负责人郑尉霞。原告黄金华诉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店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姜泽峰独任审判。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金华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