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洪元与宜兴市信长纸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元,宜兴市信长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李洪元。被告宜兴市信长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丽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元与被告宜兴市信长纸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传唤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洪元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洪元负担。审 判 长 盛 熹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