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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伦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通达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伦,达州市通达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伦,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达州市通达实业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帝主宫。法定代表人吕先强,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洪伦与达州市通达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洪伦以被执行人达州市通达实业公司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冯葆春审判员  王 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润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