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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勇、宋建川、谢兆权与余建明、陈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宋建川,谢兆权,余建明,陈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738号原告张勇。原告宋建川。原告谢兆权。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建明。被告陈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宋建川、谢兆权诉被告余建明、陈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宋建川、谢兆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