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勇、宋建川、谢兆权与余建明、陈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宋建川,谢兆权,余建明,陈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738号原告张勇。原告宋建川。原告谢兆权。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建明。被告陈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宋建川、谢兆权诉被告余建明、陈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宋建川、谢兆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