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孟凡和与王海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和,王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22号申请人孟凡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瑞,男,汉族。孟凡和与王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饶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凡和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瑞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饶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