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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柳山与徐文正、王佳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山,徐文正,王佳美,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柳山。被执行人徐文正。被执行人王佳美。被执行人王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山与被执行人徐文正、王佳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8239.0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8239.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