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柳山与徐文正、王佳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山,徐文正,王佳美,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柳山。被执行人徐文正。被执行人王佳美。被执行人王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山与被执行人徐文正、王佳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8239.0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8239.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