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五河县建筑公司与五河县浍南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建筑公司,五河县浍南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五河县建筑公司,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五河县浍南初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如响,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河县浍南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建筑公司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五河县浍南初级中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建筑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五河县浍南初级中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