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周志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刘彩杰,系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林,系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副主任被告周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