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魏巍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魏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魏巍巍,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魏巍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巍巍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志勇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