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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48号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