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48号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