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应信良,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边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应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