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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庆升与徐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升,徐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97号原告肖庆升。被告徐金林。原告肖庆升诉被告徐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30日在哈尔滨市安秋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的借款合同,现还款期限已过期两个月,但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违约金2000元;2、支付追款期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等。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并非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应认定原告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庆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回原告肖庆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