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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茂雄与韦彦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雄,韦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林茂雄。被执行人韦彦芳,个体户,今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林茂雄申请执行韦彦芳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彦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林茂雄发现被执行人韦彦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亿东审判员  蓝代芬审判员  林随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