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茂雄与韦彦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雄,韦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林茂雄。被执行人韦彦芳,个体户,今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林茂雄申请执行韦彦芳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彦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林茂雄发现被执行人韦彦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2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亿东审判员 蓝代芬审判员 林随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