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商和风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和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797号原告商和风,男,1957年9月3日出生。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楠楠,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商和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1987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街道办事处劳动知青科分配到被告公司五处开货车,四年中表现良好,于1991年2月转为合同制工人。对此我有证据证明。我经多次努力四年的临时工不能认定未视同工龄,就差被告提交《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被告有错,我要维权,按现在讲我们工人上班你没给上保险,问题严重,请各级领导重视。要求被告按照我和同工龄比一个月差800元钱赔偿我养老金损失到85岁。请求判令被告差我四年工龄钱,56-85岁的养老金损失27万元。本院认为: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13571号裁定书认定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其因1987年3月至1991年1月期间视同工龄缺手续不能认定造成的退休养老金损失2784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决书已生效,现原告就同样的事实及理由再次起诉至本院,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和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岚人民陪审员 石树良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