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小辉、康文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小辉,康文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小辉,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康文滨,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小辉、康文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