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锦凝与沈阳中盈福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凝,沈阳中盈福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452号原告董锦凝,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董连庆,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原告父亲。被告沈阳中盈福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法定代表人邹月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德栋,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董锦凝与被告沈阳中盈福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婉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庆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尚德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6109(按房屋价款357662元,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称被告逾期交房,并非由被告所致,因为棋盘山地区政府无法为该地区办理配套,所以违约责任不在被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款。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专用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向棋盘山政府交纳的综合配套费,但是棋盘山政府没有对该地区进行配套,办理入住。原告称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称100多万不足以够支付配套设施资金,不能作为逾期交房的理由。经开庭审理,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xx路xx号xx号,建筑面积为88.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房屋总价款357662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原告已依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357662元,被告至今没有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也未向被告交付房屋。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6145元(357662元×0.5/10000×1462天),原告主张26109元,不高于此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逾期交房非被告原因导致,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中盈福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锦凝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26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沈阳中盈福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袁园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