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佳灵与湖北神农栗西矿业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佳灵,湖北神农栗西矿业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新矿业有限公司,吴显光,周奎,陈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田佳灵。委托代理人陈劲宇,青海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神农栗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宏源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显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猇亭园区南部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莲花村。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神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园区南部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三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何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显光。被执行人周奎。被执行人陈长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田佳灵与被执行人湖北神农栗西矿业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新矿业有限公司、吴显光、周奎、陈长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郦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