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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润得与龙海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得,龙海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刘润得。被告龙海飞。原告刘润得诉被告龙海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润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海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润得诉称:2011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用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东江新区五号路九区17号的新建住房出租给被告作为KTV营业使用。双方在协议中就租金、租期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使用房屋后没有积极支付租金。2015年农历1月1日,双方就2011年至2014年拖欠房租进行了结算,由被告为原告和另一名房东共同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被告共拖欠我们两家房屋租金168000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农历3月份付清拖欠租金,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却已不知所踪,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租用房屋,支付2011年至2014年拖欠租金84000元,利息2152.5元,支付2014年至2015年的房租70000元,合计15615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租用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2、2011年9月25日出具的《协议书》一份及2015年1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被告龙海飞未提供证据、未参加庭审,法庭询问时称:房屋用于经营帝豪KTV,截止2015年3月21日,我们拖欠两家房屋租金共计118000元,房租我们愿意给,但他们要允许我们把KTV转让出去。今年6月,原告就把房门上锁了,我们想转让却连门都进不去。KTV一转让,我们就给房租。审理查明:刘润得与刘继得系兄弟俩。2011年,龙海飞分别租用两人房屋用于经营帝豪KTV。2011年3月21日,龙海飞分别与刘润得、刘继得签订了《房屋租用协议》,约定刘润得、刘继得分别将自家所有的位于东江新区五号路九区17号的新建住房1-4楼租给龙海飞使用,租期十年,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1日,租金前五年不变,每年为7万元,租金于每年的3月21日前交清。签订合同后,刘润得、刘继得分别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龙海飞使用。龙海飞按约缴纳了2011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1日的租金后开始拖欠租金。2015年农历1月1日,经刘润得、刘继得、龙海飞三人结算,截止2015年3月21日,龙海飞拖欠刘润得、刘继得两人房屋租金共计168000元,其中拖欠刘润得租金为84000元。同日,龙海飞为刘润得和刘继得共同出具承诺书一份,注明帝豪KTV欠一年多的房租费共计168000元,于2015年农历3月份付清,如未付清,一切由房东处理(归房东所有)。出具承诺书后,龙海飞给刘润得、刘继得两人共计支付租金5万元,每人尚余59000元未付。刘润得与刘继得多次催要未果,于2015年6月25日将龙海飞经营的帝豪KTV上锁,拒绝龙海飞继续使用房屋,龙海飞所置办的KTV设施等仍留在租用房屋中。现原告刘润得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龙海飞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由被告返还租赁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2015年8月25日,刘继得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龙海飞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并要求龙海飞返还租赁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本院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房屋租用协议》、《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房屋租用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后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但仍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在《房屋租用协议》中虽未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每年租金70000元,截止2015年3月21日,被告龙海飞拖欠原告刘润得房屋租金59000元未付,而2015年6月25日后,原告刘润得锁闭了被告龙海飞经营的帝豪KTV,被告龙海飞无法再使用租赁房屋,至此应不在缴纳房屋租赁费。综上,截止2015年6月25日,被告龙海飞共计拖欠原告刘润得房屋租金76500元(59000元+70000元÷12个月×3个月)应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利息合计156152.5元,无事实依据,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6月25日之后租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刘润得与被告龙海飞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被告龙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原告刘润得的房屋,并向原告刘润得交付房屋。被告龙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润得一次性支付租金76500元。驳回原告刘润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龙海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