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斌、侯金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斌,侯金英,谢尚权,金登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02号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云钱。委托代理人:朱林郭。被告:陈斌。被告:侯金英。被告:谢尚权。被告:金登远。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侯金英、谢尚权、金登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斌、侯金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0176元及相应罚息(自2015年7月5日起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5日为21504元);2、被告谢尚权、金登远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撤回对被告侯金英的起诉,判令被告陈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0176元及相应罚息(自2015年7月5日起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5日被告陈斌、金登远、谢尚权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陈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月利率为16.8‰;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3、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担保条款,被告金登远、谢尚权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8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斌未依约归还。截止2015年7月4日被告陈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50176元未付。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金登远、谢尚权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为被告陈斌发放贷款,被告陈斌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原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即按月利率23.85‰计收罚息,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0‰计收罚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登远、谢尚权为被告陈斌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债务人陈斌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被告金登远、谢尚权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斌追偿。原告在审理中请求撤回对被告侯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其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另作裁定书)。被告金登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50176元、逾期罚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5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被告谢尚权、金登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7元,减半收取6258.5元,由被告陈斌、金登远、谢尚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