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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终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薄容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薄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苏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薄某某。上诉人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三初字第2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善明,被上诉人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21日,原告按照被告电话约定的地点前往被告九创装饰公司在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99号的办公室(雁京罗马商务大厦第2幢1001层),与被告九创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张霞梅见面,被告出示《九创装饰客户手册》一份,该手册第1页、第10页等处载明“28800元精装送到家”,家装新革命:包含名牌主材、包损耗、包辅材、包工、精装只需288元/平方米,28800元套餐含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第3页公司简介: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造精装第一品牌,一言九鼎;第5页四大承诺:服务不满意,我们负全责。只要质量不满意,您砸我付钱。环保检测超标,九创负全责。只要您不增项,总价绝不变,多退少不补!该手册第13页服务流程的首期付款约定:根据客户转施工日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首期款项等等。在被告的以上宣传下,原告当场交纳保证金500元。双方又于次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预约协议书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2515元等,原告又交纳预留金11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九创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张霞梅带施工工长张小虎到原告家中进行工程测量时,原告发现张小虎出示的名片为华鑫装饰项目经理张小虎,原告在对被告的施工人员身份产生怀疑的情况下,被告又提出砸墙、拆水管、地暖打压等项目需要收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后装饰工程搁置。又查明,双方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约合同保证金抵入合同总额、执单设计师张霞梅,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户型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工程内容及做法见《九创装饰装修预算书》及图纸,工程总价款为42515元,并附《九创装饰28800套餐施工项目报价-AB》清单一份,其中包含1、工程款36286元,2、水电预收款2000元,3、工程管理费7620元,4、设计费3000元,合计48906元,设计师张霞梅。该合同报价42515元与其所附清单的合计价格48906元不符。2015年5月18日,被告又出具《九创装饰28800套餐施工项目报价-AB》清单一份,工程总造价为108105.198元,其中包含工程直接价86863.8元、管理费18241.398元、设计费3000元,设计师张霞梅。再查明,被告九创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被告于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两份,证明济南九创装饰公司授权兰州九创装饰公司在其资质没有办下来之前可以借用济南九创装饰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2、设计师张瑾、张霞梅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瑾、张霞梅都是公司员工,具有设计师资格。3、装修效果图三张,证明被告为原告设计、交付了装修效果图。原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资质证不能借用,且被告授权委托书的日期是2015年9月8日,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5年3月22日,即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得到授权。2、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张霞梅在网上的注册资质复印件有异议,该证书等级一栏中注明“见习”,与张霞梅工牌上的首席设计师不符,且被告未能提供张霞梅的注册资质原件,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张霞梅的资质。3、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设计效果图,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效果图三张,不能证明其已交付给了原告,故原告对被告以上证据均有异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以上异议,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建筑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的。经查明,被告九创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公司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经营资质,即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无以上资质,故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宣传28800元精装送到家,家装新革命:包含名牌主材、包损耗、包辅材、包工、精装只需288元/平方米,28800元套餐含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内容,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报价42515元及该合同所附报价清单的合计价格48906元不符。其后,被告又出具报价清单一份,将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从42515元涨至108105.198元,以及工作人员张霞梅工牌上的首席设计师内容与被告庭审时提交的张霞梅在网上的注册资质复印件中注明的“见习”不相符,且被告未能提供张霞梅的注册资质原件。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装修效果图等。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充分显示出被告在工程报价及前期宣传中的欺诈行为,使原告对合同价款及被告的装修资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留金12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本院对被告关于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原协议,如其坚持解约,向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7257.2元,设计费3600元,共计10857.2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薄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薄某某人民币12000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薄某某。反诉案件受理费36元(被告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一、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预约协议书、《施工合同》等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而不是房屋建筑合同,两者标的不同,对资质的要求也不一样,原审将建筑房屋的资质强加于上诉人的房屋装修合同上,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上诉人无装饰资质而进行家居装饰经营的行为,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充分显示出被告在工程报价中的欺诈行为,使原告对合同价款及被告的装修资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认定偏面、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首先、原审将《九创装饰客户手册》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审理是不当的,该手册仅仅是宣传资料,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其次,2015年3月21日、22日双方自愿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预约协议书、补充协议中,上诉人也兑现了宣传册《九创装饰客户手册》资料中的套餐项目,2015年5月18日的《九创装饰28800套餐施工项目及报价-AB》中工程总造价108105.198元,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在套餐之外新增加了橱柜、鞋柜、吊顶及隐蔽工程防水预收等20项工程项目后的价款。被上诉人为具有法律知识的从业律师,生活阅历极为丰富,原审却认为被上诉人受诱导而意思表示错误,无任何依据。被上诉人薄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双方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上诉人九创公司应否返还被上诉人薄某某预留金12000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上诉人九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但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公司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经营资质。上诉人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建筑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的。”故原审认定涉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宣传的“28800元精装送到家,服务不满意、我们负全责”,上诉人宣传的内容使被上诉人对合同价款及上诉人的装修资质等产生重大误解,且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1元,由上诉人兰州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张惠东代理审判员  刘桂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