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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全德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全德,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舞行初字第21号原告丁全德,男,汉族。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干河陈村***号。法定代表人叶丛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新伟,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全德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全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全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全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全德负担。审 判 长  吕国银审 判 员  王保伟人民陪审员  赵红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