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孙郭飞、王义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孙郭飞,王义校,五河县金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丙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杨春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东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孙郭飞,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王义校,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金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丙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丙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