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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金泉申请执行胡宝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泉,胡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侯金泉,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胡宝发,男,汉族,村民。侯金泉申请执行胡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由胡宝发给付侯金泉下余案件款289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民终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