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金泉申请执行胡宝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泉,胡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侯金泉,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胡宝发,男,汉族,村民。侯金泉申请执行胡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由胡宝发给付侯金泉下余案件款289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民终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