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梓锋诉赵自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梓锋,聂会英,赵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梓锋。被执行人聂会英。被执行人赵自文。申请执行人张梓峰与被执行人聂会英、赵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131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6145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有房产登记四处(权证号码713013452、713013453、713013457、713013454);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4、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双方约定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沈伟武审 判 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