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三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国锋、张海波、冯铁生、马永坤与被执行人闫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锋,张海波,冯铁生,马永坤,闫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三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邹国锋,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23062219780920037x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230231198005152711申请执行人冯铁生,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230622198304077075申请执行人马永坤,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230622197511060378被执行人闫海峰,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薄荷台乡芳春村芳春屯。本院在执行邹国峰诉张海波、冯铁生、马永坤、闫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奕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