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焦贵、贾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焦贵,贾菊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金初字第1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李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朋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贵,男,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贾菊娣,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焦贵、贾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两项合计337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