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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翠玲诉包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玲,包那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348号原告张翠玲,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那顺,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玲诉被告包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玲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朝 鲁 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