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翠玲诉包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玲,包那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348号原告张翠玲,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那顺,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玲诉被告包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玲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朝 鲁 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