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郝方明与康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郝方明。被执行人康宁。本院执行的郝方明与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0元,未执行标的额2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康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郝方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