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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立升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非常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立升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非常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中山。委托代理人赖春、曾焕南,均为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非常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常青。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电器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非常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常好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谭中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5年7月开始向被告供货,截止到2015年8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000元,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以公司无钱偿还为由而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的企业机读资料一份,2015年7月份对账单一份,送货单五张,2015年8月份对账单一份,送货单一张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起诉的事实。经审核,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从2015年7月开始向被告提供电器配件,由原告将电器配件送到被告处,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中签名确认。原、被告对2015年7月的交易进行了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的货款11900元。原告根据送货单对双方2015年8月份的交易制作对账单,上述送货单显示被告当月收取原告货物价值2100元,但被告没有进行对账确认。原告追讨上述货款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2015年7月份的对账单及及同年8月份的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非常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升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23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非常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序明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