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波与被执行人聂小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波,聂小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073-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波,男。被执行人聂小确,男。申请执行人黄永波与被执行人聂小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永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18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聂小确、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聂小确名下房产一套(位于西安市大兴新区大兴东路2号,房产证号:Y130787**),将被执行人聂小确、陕西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0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