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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车田营销服务中心与罗建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车田营销服务中心,罗建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车田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车田镇农民街。负责人曾文彬,该服务中心经理。被告罗建基,男,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车田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罗建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车田营销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鸿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