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行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与黄丹琳、李佳华、黄艾瑞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黄丹琳,李佳华,黄艾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岩行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陈盛湖,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娟,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曹昌辉,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丹琳,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华,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艾瑞,住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理人黄丹琳(黄艾瑞之母),住龙岩市永定区。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黄丹琳、李佳华、黄艾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黄丹琳、李佳华、黄艾瑞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黄丹琳、李佳华、黄艾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祝 才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艳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