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90号长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褚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