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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90号长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褚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